江南体育官网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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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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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学生处      

 

2015114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文明使用校园网络资源,更好地发挥网络在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学生在院内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行为活动。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在校园网安装、接入服务器须向学院申请,实行实名登记;对外公开发布校园新闻公告,须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条  凡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六)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者;

(二)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者;

(三)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及私自转借或转让院内网络域名者;

(五)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者;

(六)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者;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通信秘密和他人隐私者。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由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认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