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体育官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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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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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高职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费免、减;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后勤服务、校园环境设施建设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给予评价,并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江南体育官网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招就办或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我院录取的高职新生应征入伍,由本人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姓名以录取档案为准),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教务处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到期,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复学时考生原录取专业停止招生需转专业者,按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到学院财务室缴纳学费、书费等相关费用后,到所在系报到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根据《江南体育官网贫困生学费免、减、缓制度》,申请学费免、减、缓,经学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应提前向所在系请假或办理相关的暂缓注册手续。

(四)各系对未按要求注册和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暂缓注册记载,每学期开学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暂缓注册、请假、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名单。教务处于开学后第四周公布未经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及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名单,报经学院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复学批准,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按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修读,且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按《江南体育官网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江南体育官网课程考核工作规程》执行。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实验、实训、提问、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未获批准免修的学生,某门课程缺旷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提前向所在系提交证明材料和缓考的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在补考或缓考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时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算,且不安排正常补考。

(四)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系提出复查申请。如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向系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系主任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更改。

(五)常规性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记,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已满足修读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修,不影响毕业。

(六)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补考仍不及格,应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前申请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由学生所在系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或指定教师单独辅导。重修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四条  免修与重修按《实施学分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评语。

第十六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为标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按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满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各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江南体育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根据《江南体育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的,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本系内转专业由本系同意;跨系转专业的,经转出系(专业)和转入系(专业)系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符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可以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所在系同意后由教务处签字,院长办公会批准,发函至转入学校联系(同时附转学学生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意见及学院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等有关档案材料)。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院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并由省教育厅向转入学校发文,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学生跨省转学,由学院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所转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四)省教育厅每年615日―30日、1215日―30日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一律停办。需转学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将材料报教务处。

(五)经批准由外校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外校转入的学生和院内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四年;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不受最长学习年限限制)。退役学生原则上按学生复学程序办理,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离校。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患病休学的学生,参加保险的其医疗费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入学;

(二)正常休学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应征入伍退役后学生复学按服役年限等编入到相应的年级学习。如该专业未招生或调整撤销,由学院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在办理休学时应向学生说明),并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务室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院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五)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课程的累计学分,不足该学年规定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二)未按学院规定期限注册,而又无故不办理延缓注册手续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将退学学生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不能直接送达本人的,学院以公告形式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程序进行复查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习成绩未按要求全部合格的;

(二) 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获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1年之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获结业证书学生两年内不申领毕业证书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学习形式(全日制、脱产、函授)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教务处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按规定不上网,不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相关手续者,离校后三年内仍不到校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颁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系团组织,院、系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学生组织及时传达学院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议案,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江南体育官网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规定报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江南体育官网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江南体育官网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江南体育官网学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依据《江南体育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作好记录,将材料与笔录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学生的申辩材料及其相关材料应作为对学生的处分的重要依据。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并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在通知时间内无故不配合者,由有关部门作好记录,上报学院,学院依据违规事实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学生所在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以学院公告形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院监察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校内不走的,由保卫处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情况的事实记载,一律不得撤销。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