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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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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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院办公室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二条  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向教学、科研倾斜,要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关系,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

第三条  经费审批以当年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四条  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均不予办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党委是全院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领导全院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对重大财会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江南体育官网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受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院长委托,分管财副务院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预算内包干公用经费由各系、部门负责人审批执行;预算内业务、项目经费使用,由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执行,预算资金使用必须填写预算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十条  对学院基建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实行开工前报批、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的制度。凡是新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支出项目,由财务、基建、监察等有关人员组成论证组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按学院基建、维修金额3万元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超过3万元的报经院党委会通过后才能开工;竣工后其决算交监察室或州审计局审计,财务凭书面审计报告、工程决算表、院长签字和论证报告结算付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审批分为财务审核和财务批准。财务审核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批准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担任。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先由各系、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报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核,由财务处对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并签名,分管业务领导进行业务批准,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领导进行财务批准。无上述审批手续,财务处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业务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分管业务院领导院长财务处付款。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2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